昨日川大智胜因为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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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大智胜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793.78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游志胜、副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范雄、财务总监胡清娴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昨日力星股份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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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0日、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斯凯孚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168.70万元、2,931.63万元、3,118.62万元、2,783.38万元、2,142.44万元,占交易发生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2%、2.50%、2.75%、2.47%、1.85%。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8月20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