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城、丽尚国潮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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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01 ST阳光城

昨日ST阳光城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000671ST阳光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000671ST阳光城林腾蛟公司高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阳光城于2021年7月21日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均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林腾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02 丽尚国潮

昨日丽尚国潮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600738丽尚国潮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
600738丽尚国潮洪一丹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
600738丽尚国潮朱宝良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1)2015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2021年1月22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  (2)2018年2月1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41,512,375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5.30%,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公司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  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对公司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予以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决定。

#03 格科微

昨日格科微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688728格科微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A C.V.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88728格科微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B C.V.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88728格科微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Associates Fund,L.P.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88728格科微Pacven Walden Ventures V,L.P.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88728格科微Pacven Walden Ventures V-QP Associates Fund,L.P.公司股东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截至2022年9月7日,你们合计持有格科微5.075%的股份,均为格科微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2022年9月8日,你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格科微股份合计100,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第2.4.1条第一款、第2.4.9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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