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机、达实智能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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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ST京机

昨日ST京机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000821ST京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000821ST京机李光初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000821ST京机张远学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在人员、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质量复核独立性不足,同一年度多个项目间存在交叉复核情况。二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业务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未有效运行。三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复核人员配备等方面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交易审计客户股票。二是未按规定轮换部分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三是未建立长期服务审计客户的独立性评价机制。四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签订不规范。五是未恰当防范逾期收费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日期。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个别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识别部分控制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恰当实施设计的分析程序。四是个别项目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五是个别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   3.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见对研发人员工时记录的检查过程。   4.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5.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对存货跌价准备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境外发出商品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未记录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二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不完整。   2.审计报告质量方面。个别项目未发现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遗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李光初、张远学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京山轻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京山轻机项目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李光初、张远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在人员、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质量复核独立性不足,同一年度多个项目间存在交叉复核情况。二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业务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未有效运行。三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复核人员配备等方面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交易审计客户股票。二是未按规定轮换部分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三是未建立长期服务审计客户的独立性评价机制。四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签订不规范。五是未恰当防范逾期收费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日期。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个别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识别部分控制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恰当实施设计的分析程序。四是个别项目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五是个别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   3.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见对研发人员工时记录的检查过程。   4.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5.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对存货跌价准备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境外发出商品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未记录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二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不完整。   2.审计报告质量方面。个别项目未发现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遗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李光初、张远学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京山轻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京山轻机项目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李光初、张远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02 达实智能

昨日达实智能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002421达实智能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002421达实智能龙哲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002421达实智能潘忠民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002421达实智能何薇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在人员、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质量复核独立性不足,同一年度多个项目间存在交叉复核情况。二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业务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未有效运行。三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复核人员配备等方面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交易审计客户股票。二是未按规定轮换部分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三是未建立长期服务审计客户的独立性评价机制。四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签订不规范。五是未恰当防范逾期收费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日期。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个别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识别部分控制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恰当实施设计的分析程序。四是个别项目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五是个别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  3.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见对研发人员工时记录的检查过程。  4.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5.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对存货跌价准备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境外发出商品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未记录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二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不完整。  2.审计报告质量方面。个别项目未发现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遗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龙哲、潘忠民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达实智能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达实智能项目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何薇作为达实智能项目组成员在限制期买卖审计客户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龙哲、潘忠民、何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在人员、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质量复核独立性不足,同一年度多个项目间存在交叉复核情况。二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业务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未有效运行。三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复核人员配备等方面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交易审计客户股票。二是未按规定轮换部分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三是未建立长期服务审计客户的独立性评价机制。四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签订不规范。五是未恰当防范逾期收费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日期。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个别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识别部分控制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恰当实施设计的分析程序。四是个别项目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五是个别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  3.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见对研发人员工时记录的检查过程。  4.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5.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对存货跌价准备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境外发出商品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未记录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二是个别项目审计底稿不完整。  2.审计报告质量方面。个别项目未发现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遗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龙哲、潘忠民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达实智能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达实智能项目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何薇作为达实智能项目组成员在限制期买卖审计客户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龙哲、潘忠民、何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03 福石控股

昨日福石控股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300071福石控股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300071福石控股舒宁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300071福石控股何晓霞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承接与保持审批流程、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项目风险级别评估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建立限制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工作量的内部制度,难以保证项目资源投入。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部分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独立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员工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监控程序,未根据准则及时修订独立性制度,独立性确认函范围不全面。三是个别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持有项目组审计客户的股票。四是未按规定对部分新三板公司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未对新三板公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冷却期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五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订独立性声明。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部分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未覆盖关键控制点。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销售退回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方面。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3.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其他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评估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二是个别项目未针对运用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条的规定。  舒宁、何晓霞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福石控股项目)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福石控股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舒宁、何晓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承接与保持审批流程、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项目风险级别评估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建立限制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工作量的内部制度,难以保证项目资源投入。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部分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独立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员工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监控程序,未根据准则及时修订独立性制度,独立性确认函范围不全面。三是个别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持有项目组审计客户的股票。四是未按规定对部分新三板公司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未对新三板公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冷却期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五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订独立性声明。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部分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未覆盖关键控制点。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销售退回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方面。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3.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其他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评估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二是个别项目未针对运用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条的规定。  舒宁、何晓霞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福石控股项目)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福石控股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舒宁、何晓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04 *ST椰岛

昨日*ST椰岛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600238*ST椰岛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600238*ST椰岛冯建江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600238*ST椰岛刘永锋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600238*ST椰岛李远梅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一是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二是分所质量管理责任界定和问责内部制度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高风险业务的承接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个别项目风险级别评估不准确,部分项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流程不规范。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技术咨询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角色冲突,部分项目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个别项目管理层声明与治理层沟通的书面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前出具审计报告。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按制定的计划组织质量管理内部培训。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内部问责和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未恰当选择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未审慎确定重要性水平。   (二)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范围不全面。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三是个别项目未识别控制测试样本的控制偏差。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部分项目异常客户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真实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凭证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部分项目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六是部分项目销售退回程序执行不到位。七是个别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八是个别项目未见营业收入账面数到审定数的审计调整过程。   2.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银行流水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3.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预付款项、合同负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项目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预付款项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其他应收款凭证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应收账款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4.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存货期初余额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核查在产品的异常情况。三是个别项目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存货计价与分摊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个别项目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5.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二是个别项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对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投资性房地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固定资产减值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未对重大融资成分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个别项目在建工程承包商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7.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无形资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核查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挂账和变动情况。三是个别项目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计价与分摊程序执行不到位。   8.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关联方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四)其他方面1.项目质量复核方面。部分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2.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冯建江、刘永锋作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ST椰岛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ST椰岛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远梅作为*ST椰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ST椰岛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冯建江、刘永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李远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李远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1月26日9时到海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15楼会议室。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05 珍宝岛

昨日珍宝岛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603567珍宝岛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603567珍宝岛杨军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603567珍宝岛李辉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603567珍宝岛王琳琳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一是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二是分所质量管理责任界定和问责内部制度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高风险业务的承接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个别项目风险级别评估不准确,部分项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流程不规范。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技术咨询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角色冲突,部分项目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个别项目管理层声明与治理层沟通的书面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前出具审计报告。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按制定的计划组织质量管理内部培训。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内部问责和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未恰当选择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未审慎确定重要性水平。  (二)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范围不全面。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三是个别项目未识别控制测试样本的控制偏差。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部分项目异常客户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真实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凭证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部分项目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六是部分项目销售退回程序执行不到位。七是个别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八是个别项目未见营业收入账面数到审定数的审计调整过程。  2.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银行流水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3.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预付款项、合同负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项目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预付款项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其他应收款凭证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应收账款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4.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存货期初余额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核查在产品的异常情况。三是个别项目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存货计价与分摊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个别项目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5.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二是个别项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对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投资性房地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固定资产减值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未对重大融资成分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个别项目在建工程承包商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7.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无形资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核查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挂账和变动情况。三是个别项目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计价与分摊程序执行不到位。  8.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关联方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四)其他方面1.项目质量复核方面。部分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2.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杨军、李辉作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珍宝岛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珍宝岛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王琳琳作为珍宝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珍宝岛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杨军、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王琳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王琳琳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2月6日15时到我办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业中心15楼会议室。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一是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二是分所质量管理责任界定和问责内部制度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高风险业务的承接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个别项目风险级别评估不准确,部分项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流程不规范。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技术咨询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角色冲突,部分项目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个别项目管理层声明与治理层沟通的书面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前出具审计报告。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按制定的计划组织质量管理内部培训。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内部问责和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未恰当选择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个别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未审慎确定重要性水平。  (二)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范围不全面。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三是个别项目未识别控制测试样本的控制偏差。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二是部分项目异常客户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真实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凭证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部分项目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六是部分项目销售退回程序执行不到位。七是个别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八是个别项目未见营业收入账面数到审定数的审计调整过程。  2.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银行流水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3.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预付款项、合同负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项目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预付款项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其他应收款凭证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应收账款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4.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存货期初余额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核查在产品的异常情况。三是个别项目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存货计价与分摊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个别项目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5.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二是个别项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未对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投资性房地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固定资产减值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项目未对重大融资成分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个别项目在建工程承包商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7.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无形资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充分核查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挂账和变动情况。三是个别项目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计价与分摊程序执行不到位。  8.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关联方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项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四)其他方面1.项目质量复核方面。部分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2.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杨军、李辉作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珍宝岛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珍宝岛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王琳琳作为珍宝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珍宝岛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杨军、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王琳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王琳琳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2月6日15时到我办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业中心15楼会议室。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06 有方科技

昨日有方科技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万元)
688159有方科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688159有方科技曹玮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688159有方科技李民聪无关联关系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承接与保持审批流程、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项目风险级别评估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建立限制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工作量的内部制度,难以保证项目资源投入。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部分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独立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员工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监控程序,未根据准则及时修订独立性制度,独立性确认函范围不全面。三是个别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持有项目组审计客户的股票。四是未按规定对部分新三板公司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未对新三板公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冷却期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五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订独立性声明。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部分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未覆盖关键控制点。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销售退回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方面。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3.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其他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评估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二是个别项目未针对运用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条的规定。  曹玮、李民聪作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有方科技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有方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曹玮、李民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人员、财务、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一是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承接与保持审批流程、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项目风险级别评估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二是业务控制执行不到位,个别审计报告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三是资源控制执行不到位,未建立限制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工作量的内部制度,难以保证项目资源投入。四是监控和整改程序控制执行不到位,针对监控中发现缺陷的后续整改落实不到位,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不符合内部制度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一是部分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约定不规范。二是独立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员工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监控程序,未根据准则及时修订独立性制度,独立性确认函范围不全面。三是个别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持有项目组审计客户的股票。四是未按规定对部分新三板公司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未对新三板公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冷却期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五是对个别客户同时提供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且项目组人员存在重合,但未进行独立性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订独立性声明。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将评估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二是部分项目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三是部分项目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控制测试未覆盖关键控制点。二是个别项目控制测试样本数量低于审计计划的最小样本数量值。  (四)实质性程序方面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未审慎评价相关收入确认的恰当性。二是个别项目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个别项目销售退回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方面。部分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3.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其他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个别项目未审慎评价评估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二是个别项目未针对运用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个别项目会计分录测试不到位。  (五)其他方面审计底稿方面。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条的规定。  曹玮、李民聪作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有方科技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有方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曹玮、李民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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