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章节
看:*ST赛隆惠发食品东方证券星光股份ST朗源宁波方正
线索详情
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昨日*ST赛隆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5年1月22日,赛隆药业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约510万元至710万元、450万元至650万元、420万元至620万元,营业收入约为2.7亿元至3.2亿元。4月25日,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经审计利润总额为亏损3491.97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314.5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349.96万元,营业收入为2.64亿元。赛隆药业《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金额与实际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未预计2024年度收入低于3亿元且亏损的情形,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赛隆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南桂、财务总监高京、董事会秘书张旭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赛隆药业及蔡南桂、高京、张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5年1月22日,赛隆药业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约510万元至710万元、450万元至650万元、420万元至620万元,营业收入约为2.7亿元至3.2亿元。4月25日,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经审计利润总额为亏损3491.97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314.5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349.96万元,营业收入为2.64亿元。赛隆药业《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金额与实际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未预计2024年度收入低于3亿元且亏损的情形,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赛隆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南桂、财务总监高京、董事会秘书张旭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赛隆药业及蔡南桂、高京、张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昨日惠发食品因为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增玉、董雪、刘海伟:2025年1月18日,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或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60万元至370万元。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更正后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8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58.59万元。 惠发食品《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惠增玉、财务总监董雪、董事会秘书刘海伟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惠发食品及惠增玉、董雪、刘海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增玉、董雪、刘海伟:2025年1月18日,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或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60万元至370万元。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更正后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8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58.59万元。 惠发食品《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惠增玉、财务总监董雪、董事会秘书刘海伟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惠发食品及惠增玉、董雪、刘海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昨日东方证券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马海雄: 经查,你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股票期权账户提供便利。属于明知执业行为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控制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昨日星光股份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5年1月20日,星光股份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50万元-225万元、355万元520万元、135万元-200万元。4月27日,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经审计利润总额为亏损3253.2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097.5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2696.90万元。星光股份《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金额与实际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星光股份董事长戴俊威、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振江、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星光股份及戴俊威、李振江、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5年1月20日,星光股份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50万元-225万元、355万元520万元、135万元-200万元。4月27日,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经审计利润总额为亏损3253.2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097.5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2696.90万元。星光股份《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金额与实际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星光股份董事长戴俊威、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振江、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星光股份及戴俊威、李振江、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昨日ST朗源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开处罚, 并罚款1050.00%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和1,125.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6.68%、6.17%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东优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涛、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戚永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和1,125.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6.68%、6.17%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东优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涛、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戚永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昨日宁波方正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开处罚, 并罚款330.00%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当事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住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 方永杰,男,1972年5月出生,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海县***。 成迪龙,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宋剑,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方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8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6,435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年10月23日,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年4月18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74.24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于2023年11月明确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用时间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20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当事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住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 方永杰,男,1972年5月出生,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海县***。 成迪龙,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宋剑,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方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8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6,435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年10月23日,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年4月18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74.24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于2023年11月明确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用时间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20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