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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关注的“国九条”,中信建投表示,第三次“国九条”是对前两次的历史承继,是对当前资本市场现状的新指示。前两次“国九条”发布后A股市场均迎来大幅上涨,此次“国九条”可能助推市场走出慢牛。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首次将发展资本市场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发展资本市场的意义,重点围绕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上市公司质量、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以及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出纲领性指导意见,奠定后续资本市场发展基石。第一次“国九条”的核心内容在于开启股权分置改革,平衡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权益。“国九条”指出,要“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关头解决长期存在的特殊矛盾。
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之初主要为国有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为防止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规定公有股不能上市,国有企业仅在资产评估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该部分增发股份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交易,而非流通股股东则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出现股权分置现象。在“国九条”颁布之前,我国上市股份中约有三分之二是非流通股。由于非流通股采用账面价值计价方式,按面额发行,而流动股则需溢价认购,这种制度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加上公司治理缺乏激励,一系列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事件频繁发生,造成证券市场长期处于低迷。2004年,第一次“国九条”提出稳步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坚强决心破除制度顽疾,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部署,重点强调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全方位覆盖场内场外、公募私募、股权债权、现货和衍生品市场等。第二次“国九条”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主要目标,并强调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规范债券市场发展,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扩大资本市场开放,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当时我国经济步入增速放缓、结构优化的换挡期,叠加2013年规定非标投资上限、债市“打黑”等一系列监管收紧政策,市场风险偏好明显下移,A股市场持续低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战略任务。资本市场作为投融资交易枢纽,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第二次“国九条”在此时出台,并且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展开,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帮助经济社会结构优化转型,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让资本市场担负起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转型升级的重任。
前两次“国九条”发布后A股市场均迎来大幅上涨,此次“国九条”可能助推市场走出慢牛。2004年“国九条”发布后一个交易日,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分别收涨2.08%和1.56%,2005年《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改革文件陆续发布,接力推动A股上涨行情,一系列改革取得卓著成效,2007年10月上证指数触及6092.06高点,深证成指涨至19358.44,有色金属等蓝筹股率先上涨,银行、房地产板块相继得到表现。2014年“国九条”发布一年后,A股再次走出大牛市,上证指数上涨近3000点,最高达到5166.35,深证成指触及18098.27,计算机、传媒、通信等行业表现突出。
这意味着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重视,意味着政策层面对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顶层决心和意愿,也意味着后续政策协调推进过程中都可以使用的“尚方宝剑”。在这样的制度层级下,政策不是“单兵作战”,而是“一体推进”,是以一个政策体系去解决目前存在的所有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吴清主席在专访中表示,“新“国九条”坚持系统思维、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与证监会会同相关方面组织实施的落实安排,将共同形成“1+N”政策体系。“1”就是《意见》本身,“N”就是若干配套制度规则
目前来看,“N”所代表的领域将不断扩充,现阶段主要围绕退市监管、发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交易监管、上市审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等方面,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证监会征求意见的政策有6项,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征求意见的有19项制度,总共25项政策。
此次“国九条”在通稿中提到两个“大幅提升”,表明程度之深,意义之重。一是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这一表述与通篇严的基调相吻合。措施上,通过不断强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国九条”明确,后续将出台一系列具有较高法律层级的法律法规,包括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等。二是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国九条”明确,要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将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银行理财、信托资金等增量资金入市,承接产品即为权益类基金,包括主动权益类和被动权益类。此外,通稿中指出,“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因此加快被动权益类基金的进入和规模增长是可能的政策意图之一,也符合长期大型资金惯常的投资偏好。
一是上市方面提高门槛和准入标准,保证上市公司的入口关质量。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1)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2)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3)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创业板方面,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二是完善四类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完善财务类、重大违法类、规范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1)财务类。对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标准修改为一年、两年、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具体来说:(1)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2)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20%。(3)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2)重大违法类。新增“资金占用”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出现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二是新增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三是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
三是加强分红约束。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ST。
评价标准是指挥棒,好的评价标准才能够引领高质量发展方向。此次新“国九条”提出四个评价标准或体系的建立:一是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将《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由“5项以上”调整为“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二是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前期,国资委已明确将市值管理全面纳入央国企考核。随着此次政策的明确,市值管理纳入所有上市公司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率有着明显的指挥作用和引导意义。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1)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明确统一的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效机制,明确维护公司市值稳定的具体措施。(2)要求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明确股价短期大幅下跌等情形下的回购增持等应对安排。要求未增持或回购的破净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改善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举措。三是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通稿明确“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或将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与业绩回报挂钩。证监会曾发布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安排,具体举措包括推出更多浮动费率产品,降低主动权益类基金费率水平,规范公募基金销售环节收费,完善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披露机制等。公募基金费率市场化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积极让利投资者,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在提升财富管理效应等方面发挥更大功能效用。改革措施也有利于吸引包括养老金、银行理财、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四是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2022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也与此前修改完善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保持一致。若能够在考核中加入资本市场的参与度和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占比,将有效引导国有保险公司服务国之大者,落实国家战略,从而协调市场化增量资金入市。
来源:萝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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